来源:中国共产党长沙历史馆
时间:2023-12-16 09:27:5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中国共产党长沙历史馆(以下简称“本馆”)在管理运营、文物征集、陈列展览和学术研究等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和繁荣,提升本馆学术工作的水平和影响力,实行学术工作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特设立“中国共产党长沙历史馆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馆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馆学术委员会是本馆学术工作的管理机构,是开展学术研究交流咨询、评议、评审和评定的学术组织。
第三条 馆学术委员会致力于与本馆的发展规划、自身建设、学术研究、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等工作中的重要学术事项和相关问题。注重发挥全馆各专业技术人员在专业工作和学术活动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我馆的学术水平,促进本馆事业的整体发展。
第四条 馆学术委员会对本馆工作的各种建议和意见,经馆务会(馆党支部会)批准后,在馆内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委员资格
第五条 馆学术委员会设顾问1人、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2人。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会议组织等工作。首届馆学术委员会其他成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经馆务会(馆党支部会)会通过。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必须调整个别委员时,新任委员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交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含)以上票数通过,可增补为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六条 馆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任期内可根据工作和业务需要以及人事变动情况作适当调整,因特殊情况需缩短或延长任期时,须经学术委员会投票表决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
第七条 馆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每年举行不少于2次全体会议,主要讨论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总结,按照民主决策程序,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参加学术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应到人数的半数。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如有人申请复议,需先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出面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召集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
学术委员会可特邀馆内相关专家、负责人和馆外知名专家参加有关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第八条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本馆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临时性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临时性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由馆学术委员会委员牵头,邀请有关专家组成。临时性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的意见可供馆学术委员会参考。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了解学术发展动态。
第十条 由于自然或其他特殊原因,馆务会(馆党支部会)可以撤换和调整委员人选;委员本人提出放弃委员资格申请,应尊重本人意愿,委员长期不行使委员权利或不履行委员责任,应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编制学术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发布我馆科研课题的选题,组织专家委员会审定我馆科研课题的立项、结项、成果评审和研究经费数额,审定需资助的科研项目的出版。
第十二条 审议本馆展览项目,并对展览主题的确立以及对展览内容、设计方案进行学术把关。
第十三条 对本馆承担的重点课题进行督导。
第十四条 对馆藏品进行初步筛选。
第十五条 制定本馆研究成果奖励办法,对本馆工作人员的科研成果和获得荣誉进行奖励。
第十六条 主持制定本馆的年度学术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人才配置及专业结构的合理化建议。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需由学术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定,评定达标后方可聘用。
第十八条 主持本馆学术课题的立项工作,对申报科研基金的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进行评审和鉴定,包括课题或项目的业务价值、完成情况和经费估算。指导本馆管辖范围内基金项目的设置与发放,对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决定资助的领域、方向及重点项目的设置,组织对项目的评审,监督项目的实施。
第十九条 评审本馆科学研究成果及报奖等级,对研究人员提交的研究成果以及展览负责人完成的展览项目做出学术评价,组织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
第二十条 组织国内外学术交流,开拓本馆的对外联系渠道以及业务、学术合作渠道,定期聘请专家到馆举办学术讲座或开展其他业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 对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处理其它适于由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宜。
第四章 委员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和学术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发表意见和建议,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第二十三条 受馆长委托(派),代表本馆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和经济补贴。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学术思想活跃,学风严谨,弘扬科学道德和作风;办事公正,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关心支持本馆事业发展。
第二十五条 应对学术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六条 鼓励委员以本馆名义在馆刊或其它刊物上发表学术文章并参与国内外各类学术活动。如系本馆提供经费支持的科研课题,其成果必须贯以中国共产党长沙历史馆的名义发表。对成绩突出的应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七条 本馆提供学术委员会活动的必要经费,以保证学术委员会各项活动正常开展。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未尽事宜需要补充、修改,应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馆务会(馆党支部会)审定,由中国共产党长沙历史馆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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