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中国共产党长沙历史馆章程

来源:中国共产党长沙历史馆

时间:2023-12-22 14:35:53

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博物馆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目 录

序 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举办单位

第三章 管理层

第四章 职工

第五章 藏品管理、安全、展示、教育与研究

第六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十章 附则

序言

中国共产党长沙历史馆位于长沙市开福区八一路538号,占地面积约4万平方米,隶属于中共长沙市委党史研究室,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负责中共长沙历史资料和文物的征集、研究、保管并开展相关展陈和宣传教育等工作。馆内有“长岛人歌动地诗”——中国共产党长沙历史陈列、中共湘区委员会旧址暨毛泽东杨开慧故居、毛泽东塑像广场、毛泽东诗词对联书法艺术碑廊等景点。其中。中共湘区委员会旧址暨毛泽东杨开慧故居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首批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全国红色旅游景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博物馆依法办馆、科学发展,规范本馆各项业务工作,确保公共文化服务、公共信托职能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馆正式名称为中国共产党长沙历史馆,简称长沙党史馆,位于长沙市开福区八一路538号。

第三条 本馆的举办单位是中共长沙市委党史研究室,登记管理机关是长沙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四条 本馆的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开办资金为2000万元。

第五条 本馆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为免费向社会开放的非营利性事业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馆的宗旨是:

积极贯彻落实中央以及省、市有关党史和党史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党史资料及文物的征集、研究、展示和收藏,维护管理好中共湘区委员会旧址及旧址大院,通过举办中国共产党长沙历史陈列的基本陈列和专题陈列开展中共党史、革命史宣传,对广大群众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

第七条本馆的业务范围是:

(一)藏品管理:根据本馆的性质、特征与定位,有计划地进行党史文物及相关藏品的征集,并对藏品进行科学鉴定、管理、保护、展示和宣传教育;维护管理好中共湘区委员会旧址暨毛泽东杨开慧故居、毛泽东塑像、中共湘区委员会旧址辅助陈列馆等文物保护单位。

(二)学术研究:结合本馆工作的需要,依托本馆藏品资源,开展藏品管理、文物科技保护、党史文化、陈列展览、社会教育等领域的研究,并为社会提供相关信息和咨询服务。

(三)陈列展览:以本馆藏品为基础,根据党的方针政策,举办体现党史馆文化特点的基本陈列和临时展览,传播党史知识,弘扬党史文化,传承共产党精神。

(四)教育服务:以党史文化为主,面向全体党员、大、中、小学生和广大民众,开展爱国主义、革命传统教育和其他社会教育活动;。

(五)符合本章程的博物馆其它业务范围。

第二章举办单位与监督

第八条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提名并按照组织程序任命馆长、副馆长、党支部负责人;

(三)审核本馆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四)审核、批准本馆领导班子工作报告;

(五)支持馆务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履行相应职责;

(六)监督本馆运行;

(七)履行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第九条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馆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积极为本馆提供稳定增长的办馆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馆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本馆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馆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管理决策

第十条 本馆设馆务会,为馆决策机构。馆务会由党组织负责人、馆长、副馆长和其他核心管理人员组成,成员3-5名,实行馆长负责制。馆务会应有三分之二的人员出席才能召开。有下列情形应召开馆务会:

(一)馆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时;

第十一条馆长、副馆长由举办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党组织负责人由举办单位按照有关程序任免。

第十二条 馆务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决议,接受举办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二)编制本馆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工作管理;

(三)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

(四)修改章程;

(六)罢免、增补馆务会成员。

第十三条 馆长作为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人事、财务、资产、征集等各项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本馆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检查督促馆务会决议实施情况;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副馆长协助馆长工作。馆长因故临时不能行使职权时,指定副馆长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 职工

第十五条 本馆职工由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聘用人员等组成。

第十六条 本馆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管理。招聘、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具体办法由本馆或本馆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和实施。

第十七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开展岗位要求的工作,按其岗位职责和贡献程度依据有关规定领取相应薪酬;

(二)对本馆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参与民主管理;

(三)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学习和交流的机会;

(四)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博物馆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博物馆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珍惜爱护博物馆声誉,维护博物馆利益,遵守博物馆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本馆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藏品管理与安全、展示、教育与研究

第十九条本馆坚持博物馆公共信托职责,所有藏品均为国有,永久性收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合法保藏和利用。

第二十条 本馆严格按照专业标准对藏品信息进行完整记录,建立健全藏品账目档案,包括藏品总账、分类帐及每件藏品的档案。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规范负责藏品的保管保护工作。并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馆为藏品创造和保持适宜的安全控制措施,配备有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和设施,防范人为或自然因素对藏品安全的威胁。

第二十二条本馆依法对藏品按照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确定等级,并接受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对珍贵藏品进行复核。

第二十三条 不够收藏标准,或因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且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藏品,退出馆藏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本馆终止后,藏品处置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馆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文物安全、人员财产安全;本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馆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应当办结藏品移交手续。

第二十六条本馆致力推动分享知识、藏品信息和藏品。基于藏品及相关学术研究成果举办符合本馆宗旨,突出藏品特色,合理运用现代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达到形式与内容和谐统一的基本陈列和临时展览,并向公众免费开放,满足公众的文化需求。

第二十七条本馆应当充分发挥其教育功能,为党员教育、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提供专业服务,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红色文化基因做出应有的贡献。本馆应积极促进与其他党史馆、纪念馆、博物馆、教育科研机构及社区的交流合作。

第二十八条以本馆藏品为基础,开展相关专业领域及其技术的研究,并通过加强与其他党史馆、纪念馆、博物馆、党史学会和其他科研机构的联系与合作,提高业务活动的学术水平,促进专业人才的成长。

第二十九条 本馆鼓励博物馆研发相关文化创意产品,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开展专业培训、科技成果转让等形式的有偿服务活动。

第六章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馆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馆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本馆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应当公开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单位年报、职工大会、公示栏和相关新闻媒体及网站。

第八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八条 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馆所有藏品及文物,应由政府主管部门组织清点封存,可划拨其他博物馆等机构用于公益性目的,不得用于清算偿债。

第四十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本馆终止后的其他剩余资产,在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馆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二条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本馆领导班子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本馆领导班子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根据党史馆的实际,对原有章程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新章程报举办单位批复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馆务会。

来源:中国共产党长沙历史馆

时间:2023-12-22 14:3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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